2023-2-17星期五

调研活动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探讨研究报告

2022-07-28来源:本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涉嫌行政许可行为

目前个别地区推行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行为。例如,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文件,文件里规定了“一体化”企业的标准,要求各地逐步推行“一体化”。具体做法是:某地的相应协会对申请一体化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公布。

不难看出,上述这些行为具备了行政许可的行为特征。虽然在某省行业主管部门所发的文件中,字里行间出现“可在、鼓励、宜选择、应优先选择”的字眼,想极力回避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涉嫌行政行为,但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提出管理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并发布,本身就具备了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所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在行政机关推动下的一种变相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不能重蹈行政许可老路

有一种声音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一项管理的创新,既然是创新今后就有可能把它纳入行政许可范围。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不是一项创新,早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就已经独立地存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种管理模式出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以建筑机械设备产权管理模式来讲,就有设备纯租赁企业、设备制造与租赁企业、设备租赁与安装企业和自有设备施工企业等多种形式,如果再搞单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就是走回头路。

其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得到国家工商部门的认可。既然得到社会认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它就应当作为合法的企业存在,不应再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设置许可和添加条件。

第三,已剥离或部分剥离建筑机械起重设备产权,不再拥有设备专门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它也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如在原有资质条件下再加上租赁业务的要求,也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的。

第四,就是拥有设备产权并从事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其产权的管理也是企业内部行为,这些企业绝大多数又不存在租赁行为,就是有租赁行为也是在安装之外的经营行为,也不属于建设行政机关资质管理的管辖范围。

综上所说,强行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势必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所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不应成为一项行政许可。

三、实践表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是: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实际情况如何呢?某地区提出,“一体化”企业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条件,否则,不得成为“一体化”企业,并提出某年某月某日后所有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达到多少万以上的项目必须由“一体化”企业承担;某年某月某日后全省一刀切,如果没有进入“一体化”名录的企业不能从事这项工作。据了解,实际上这些地区进入“一体化”企业很难达到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少企业为了获得相应的“资质”只能是弄虚作假,这一现象很为普遍。且这些地区在进入一刀切以后,实际进行招投标对接的只是为数极少的个别企业。

还有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要求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后引起企业的激励反对,为了不发生矛盾、强调社会稳定,该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不做出承诺该地区不按所发的文件执行了。

再深入调研发现,不少进入所谓的“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提高,在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责任更难落实到位,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地区实施一体化后,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并没有得到很大提高,反而形成地区性和企业的垄断,并滋生了一些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腐败现象。

去年,某地实施“一体化”管理的一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事故。深入该施工现场了解发现,由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即项目总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的警告而不顾,造成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仅凭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一种模式是不可能解决目前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问题的。如果一味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只会造成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各环节管理的责任不清、不到位,根本达不到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期的管理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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